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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保4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淄博鸿泰不锈钢焊接材料有限公司、闫政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鸿泰不锈钢焊接材料有限公司,闫政民,王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442号之一申请人:淄博鸿泰不锈钢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闫政民。被申请人:王英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淄博鸿泰不锈钢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闫政民、王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2452号民事裁定书,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淄博鸿泰不锈钢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胡云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