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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5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某、闫某与张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李某,张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991号原告:闫某,女,1952年12月18日出生。原告:李某,男,1978年12月14出生。二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广群,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55年1月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法,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某、李某与被告张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闫某、李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闫某、李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立国人民陪审员  许长仁人民陪审员  刘春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童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