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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恢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苏仁果苏良贵等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苏仁果,苏良贵,吴兆华,吴兆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恢6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双塔路130号,组织机构代码90384935-5。负责人:马鹤,支行长。被执行人:苏仁果,男,汉族,1952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苏良贵,女,汉族,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吴兆华,男,汉族,1971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吴兆伦,男,汉族,1973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苏仁果、苏良贵、吴兆华、吴兆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苏仁果、苏良贵、吴兆华、吴兆伦发出限期履行债务通知,被执行人苏仁果、苏良贵、吴兆华、吴兆伦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点对点”、“总队总”查明被执行人苏仁果、苏良贵、吴兆华、吴兆伦无房屋无车辆无存款等财产,现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11执恢6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发现被执行人苏仁果、苏良贵、吴兆华、吴兆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唐红志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