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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3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贺明丽与梁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明丽,梁志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3993号原告:贺明丽,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一,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被告:梁志刚,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住汝南县。原告贺明丽与被告梁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贺明丽于2017年10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明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明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姚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