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6执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隆丰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隆丰物资有限公司,吴忠祥,刘胜年,吴洪祥,陆井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6执158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奎文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刘广众,董事长。被执行人:微山县隆丰物资有限公司,住微山县夏镇城后路。法定代表人:刘胜年,经理。被执行人:吴忠祥,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夏镇部城东村金源路振华巷*号。身份证号码:3708811970********。被执行人:刘胜年,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执行人:吴洪祥,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夏镇部城鑫源小区。身份证号码:3708261962********。被执行人:陆井娥,女,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微山县隆丰物资有限公司、吴忠祥、刘胜年、吴洪祥、陆井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济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吴洪祥所有的位于微山县夏镇东风路南商业街东的房产(房产证号: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一套及土地(微国用1999字第××号)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兰坛审判员 常洪涛审判员 蒋宝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