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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丁秋华与陈延存、陈雪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秋华,陈延存,陈雪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2民初1223号原告:丁秋华,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泽填,广东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桂,广东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延存,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被告:陈雪屏,女,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陈延存。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秋华诉被告陈延存、陈雪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丁秋华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丁秋华以双方拟就本案纠纷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秋华撤诉。本案受理费302元,由原告丁秋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李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