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执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保35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长基雁鸣湖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在地郑州市中牟县雁鸣湖镇韩寨安置区南面。法定代表人:隋学玲,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魏晋,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莹,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旗,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河南长基雁鸣湖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豫0122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对李旗位于中牟县雁鸣湖镇雁月大道北,归月路南雁月湾、天镜A-7幢1单元12层1202号合同编号为ZM16002274868.的房产予以查封。河南长基雁鸣湖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解除上述措施。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李旗位于中牟县雁鸣湖镇雁月大道北,归月路南雁月湾、天境A-7幢1单元12层1202号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曹松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校 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