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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刑终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某家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刑终257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家,男,196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现居无定所。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家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辽0303刑初2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某家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家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服判。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家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某家撤回上诉。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303刑初2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文伟审判员  王金杰审判员  廖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项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