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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1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訾某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1民初739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国辉,临夏县司法局尹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訾某某甲,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系被告王某某岳父。第三人:訾某某乙,男,汉族,现年27岁,住甘肃省临夏县榆林乡联合村訾家社。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4年3月开始,被告在漫路集上卖沙子,原告给被告供应沙子。年底结账后,被告尚欠原告3.7万元的沙子款一直未付。2017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打了欠条,约定一个月还清,并以一辆车号为甘AP68**的东风标致308做抵押,第三人訾某某乙(被告舅子)作为担保人也在欠条上签了字。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的欠款3.7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陈某某欠款3.7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1.5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1.7万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进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