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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殷士强、李保泉、殷士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殷士强,李保泉,殷士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20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住所地:夏津县。负责人:胡晓东,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叶兴华,男,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殷士强,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李保泉,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殷士勇,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诉被告殷士强、李保泉、殷士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洪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