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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罗志云、雷玲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云,雷玲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368号申请执行人:罗志云,男,汉族,1975年11月3日出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雷玲芳,女,汉族,1985年7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志云与被执行人雷玲芳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雷玲芳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雷玲芳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28685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万晶晶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