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恢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赵英德与贾春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英德,贾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恢317号申请执行人赵英德,男,195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大安市被执行人贾春杰,女,196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前郭县申请执行人赵英德与被执行人贾春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松民一终字第88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松民一终字第88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范炜旭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英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