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福依与杨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依,杨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李福依,男,陕西省石泉县人。被执行人杨熙,男,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福依与被执行人杨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执行标的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福依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286号案件的执行。如执行标的暂无法执行因素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钟家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壮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