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3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凤荣诉李茂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荣,李茂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1325号原告:王凤荣,女,1956年8月30日生,住西丰县。被告:李茂桐,男,1957年4月21日生,住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荣与被告李茂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凤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一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