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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凤荣诉李茂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荣,李茂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1325号原告:王凤荣,女,1956年8月30日生,住西丰县。被告:李茂桐,男,1957年4月21日生,住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荣与被告李茂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凤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一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