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4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丽与马天、吴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马天,吴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4762号原告赵丽,女,汉族,1984年2月19日生,现住南阳市。被告马天,男,汉族,1983年3月11日生,现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吴红霞,女,汉族,1984年8月7日生,现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赵丽与被告马天、吴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马天的详细地址。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要有明确的住所地,本案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详细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赵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楠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人民陪审员 尚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妍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