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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5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与潘柏伟、陆法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潘柏伟,陆法妹,姚海明,杨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民初5914号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富民中路*号。代表人:徐忠勤,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红卫,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晟尧,该行员工。被告:潘柏伟,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陆法妹,女,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姚海明,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现住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杨丽,女,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现住湖州市吴兴区。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与被告潘柏伟、陆法妹、姚海明、杨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一、被告潘柏伟、陆法妹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31666.55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8日,要求追索至借款清偿日止);二、被告姚海明、杨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9月16日,被告潘柏伟、姚海明、杨丽与原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织里支行(系原告前身,以下简称“合作银行织里支行”)签订《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潘柏伟可于2015年9月16日至2017年9月15日期间在20万元范围内向合作银行织里支行循环借款使用,借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上浮70%确定,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到期还本,若逾期归还则逾期利率在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被告姚海明、杨丽为被告潘柏伟在该循环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方式的保证,保证期间为各笔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各笔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日,被告陆法妹作为被告潘柏伟的配偶向合作银行织里支行出具《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一份,承诺为被告潘柏伟在上述循环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5年9月17日,合作银行织里支行与被告潘柏伟据于上述循环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借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10月17日,借款月利率为7.083334‰。且合作银行织里支行于当日将该20万元汇入被告潘柏伟账户内,完成了交付款项的义务。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潘柏伟未能按约归还本付息,仅于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6月6日期间支付利息共计9123.14元,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拖欠不还,被告陆法妹也未能履行共同还款义务,被告姚海明、杨丽亦未履行保证义务。为此,纠纷成讼。另查明,合作银行织里支行���2017年3月21日更名湖州吴兴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并承接债权债务。还查明,截止2017年8月8日,被告潘柏伟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31666.5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柏伟、陆法妹应返还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17年8月8日为31666.55元,次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仍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二、被告姚海明、杨丽对被告潘柏伟、陆法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75元,减半收取2388元,由被告潘柏伟、陆法妹负担,被告姚海明、杨丽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