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执2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俊廉、徐方鸿等与胡韵萍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廉,徐方鸿,徐进,倪鸿霞,胡韵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9执2985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廉,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徐方鸿,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徐进,男,195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倪鸿霞,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述四名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中,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尔玮,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韵萍,女,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张俊廉、徐方鸿、徐进、倪鸿霞与胡韵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胡韵萍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沪0109民初1524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胡韵萍应返还张俊廉、徐方鸿、徐进、倪鸿霞借款40万元,支付逾期利息4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7,900元、公告费600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称其暂无能力一次性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本院予以认可。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一次性执行完毕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履行达成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和解协议的权利,被执行人依照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浩审判员 陈 翔审判员 石录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友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