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5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吴先龙、林秀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先龙,林秀卿,陈红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5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先龙。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秀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红弟。委托代理人:黎元锋,均系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吴先龙、林秀卿与被上诉人陈红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吴先龙、林秀卿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先龙、林秀卿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共50元,由上诉人吴先龙、林秀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乔 营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凡峰孙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