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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5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吴先龙、林秀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先龙,林秀卿,陈红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5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先龙。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秀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红弟。委托代理人:黎元锋,均系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吴先龙、林秀卿与被上诉人陈红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吴先龙、林秀卿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先龙、林秀卿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共50元,由上诉人吴先龙、林秀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乔 营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凡峰孙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