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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4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武建生与李福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平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建生,李福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平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1024民初2236号原告:武建生,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洪洞县。被告:李福生,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洪洞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平阳支公司,住所地:临汾市。主要负责人:李景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该公司员工。本案在审理原告武建生诉被告李福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平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建生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福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平阳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计242.5元,由原告武建生负担。审判员段晓霞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苏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