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2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爱军申请执行李永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军,李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2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军,男,汉族,1973年4月19日生,左权县人。被执行人:李永波,男,汉族,1974年11月11日生,左权县人。本院在执行王爱军与李永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李永波的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新瑞人民陪审员 焦宝东人民陪审员 张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