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宜昌市夷陵区绿兴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湖北特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夷陵区绿兴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湖北特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00255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绿兴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521NA000400X,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青龙8组法定代表人王进权,该社社长。被执行人湖北特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500000062345,住所地五峰土家自治县渔洋关镇发展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谢京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绿兴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湖北特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查明的被执行人湖北特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处置,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绿兴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部分债权已得到受偿。现暂时无查明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绿兴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据此向本院撤回生效法律文书(2016)鄂0506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须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现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绿兴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应撤销本案。同时申请执行期限因撤回执行申请而中断,其申请执行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绿兴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湖北特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红审判员 孙 飞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