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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罪犯韩光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067号罪犯韩光男,男,1966年10月16日生,朝鲜国籍,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5日作出(2004)延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光男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6月1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吉高刑执字第33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2008年12月29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四刑执字第120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2月20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25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韩光男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9月11日下午,韩光男、崔光泽共谋一起到中国贩卖冰毒后,从朝鲜携带545克冰毒偷渡到中国珲春市英安镇。同年9月13日上午,崔光泽找到住在珲春市河南街的崔某,意欲通过崔某出售冰毒。当日10时许,崔光泽携带370克冰毒赶约到珲春市新安街某冰点屋附近时,被守候的公安人员人赃俱获,随后公安人员将韩光男抓获并缴获冰毒175克。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三监区参加手工艺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435.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韩光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涉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在监月消费较高,有能力而不执行财产性判项,显见其悔改表现不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光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尹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