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5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钟军、陈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军,陈都,许林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5702号申请人:钟军,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陈都,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申请人:许林霞,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申请人钟军与被申请人陈都、许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钟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都、许林霞价值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都、许林霞价值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文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