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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5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钟军、陈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军,陈都,许林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5702号申请人:钟军,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陈都,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申请人:许林霞,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申请人钟军与被申请人陈都、许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钟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都、许林霞价值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都、许林霞价值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文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