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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恢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华某某、江西四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某某,江西四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幸某某,幸某甲,胡某某,张某某,幸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727号申请执行人华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江西四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上高县。法定代表人幸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幸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幸某甲,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胡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幸某乙,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某某与被执行人江西四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幸某某、幸某甲、胡某某、张某某、幸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四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幸某某、幸某甲、胡某某、张某某、幸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江西四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幸某某、幸某甲、胡某某、张某某、幸某乙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幸桂英位于高安市瑞州街办瑞州东路国土小区房产(房产证号:高房权瑞字第××)。现申请人华某某与被执行人幸某乙同意将该房屋作价98万元卖给第三人彭某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幸某乙所有的在位于江西省高安市瑞州街办瑞州东路国土小区房产(房产证号:高房权瑞字第××)的查封。二、位于江西省高安市瑞州街办瑞州东路国土小区房产(房产证号:高房权瑞字第××)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力归买受人彭某某所有。该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彭某某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彭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财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小林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