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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玉祥与满都毕力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祥,满都毕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554号申请人王玉祥,男,汉族。被执行人满都毕力格,男,蒙古族。本院执行申请人王玉祥与被执行人满都毕力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保全了被执行人满都毕力格在鄂托克前旗农牧局的工资款。因案件即将到期,被执行人满都毕力格的工资款还未到位。申请人王玉祥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3民初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 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