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7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李占军与孙红卫、刘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军,孙红卫,刘书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民初7386号原告:李占军,男,汉族,1965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生,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红卫,男,汉族,1971年8月30日出生,住新郑市。被告:刘书霞,女,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7302285047住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仓城路北侧鑫源花园3号楼18单元5层501。原告李占军与被告孙红卫、刘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占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红卫、刘书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占军诉称,2017年6月21日被告孙红卫以做生意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现金16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及还款期限,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于同年7月还原告6万元后,下欠10万元未返还,且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催要未果,诉请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9月13日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孙红卫、刘书霞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1日被告孙红卫向原告李占军借款1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李占军现金壹拾陆万零仟零佰零拾元,¥160000元整(以现金支付)借款人:孙红卫2017年6月21日。借款人签字生效,借款人负法律责任。注:借款人至借款日起日之内不还按月息贰分利息。7月5日前还款十万元8月1日前剩余6万全部结清孙红卫2017年6月21日如款不还到位,愿意把房原价卖给对方孙红卫。2017年7月13日被告孙红卫以转存方式返还原告6万元,下欠10万元未返还。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诸本院。另查,被告孙红卫与被告刘书霞于2016年6月15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银行交易明细、本案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红卫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李占军要求孙红卫返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9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孙红卫与被告刘书霞在本案所借款项期间系夫妻关系,涉案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刘书霞应对涉案的借款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红卫、刘书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占军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9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孙红卫、刘书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 判 员 唐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史梦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