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3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固安县公主府乡前西丈村村民委员会与陈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固安县公主府乡前西丈村村民委员会,陈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9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固安县公主府乡前西丈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金坡,该村主任。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伟,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固安县。再审申请人固安县公主府乡前西丈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因与申请人陈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10民终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村委会请再审称,陈伟与村委会于2008年签订的《废弃地承包合同》不是村委会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与陈伟以村委会名义签订合同的郭胜,不是村主任,村委会也未授权郭胜签订承包合同。综上,村委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案件受理费由李建忠负担。再审申请人陈伟请再审称,《废弃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陈伟与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签订的复垦协议明确写明全部款项归砖厂所有,二审法院将款项分割没有合同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村委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郭连胜审判员 鲍立斌审判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凯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