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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草巷包子店、台州市黄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玲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草巷包子店,台州市黄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03行初56号原告台州市黄岩草巷包子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天长北路71号。经营者何振宇,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浙江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黄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政府大楼13楼。法定代表人徐文逸,局长。第三人王玲,女,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王鑫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草巷包子店诉被告台州市黄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玲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被告作出黄人社工伤认定撤销[2017]1号《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为此,原告自愿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草巷包子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草巷包子店负担。审 判 长  应海波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汪佳静??PAGE?2??PAGE?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