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4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执行通知书刘子华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粤01执4361号刘子华: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粤01刑初478号刑事判决,你犯走私废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你未按判决缴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划了你的银行存款二千元(罚金二千元),并已将该款上缴国库。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