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执149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周泽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149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男,197年7月1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农村管理中心城西桥上冲组,身份证号3401041979********。被执行人:周泽安,男,1980年10月8日生,住肥西县,申请执行人王荣与被执行人周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30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泽安所有位于合肥市定远路橘郡万绿园四期3幢404室(产权证号:合产3352**)。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解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