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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执149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周泽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149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男,197年7月1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农村管理中心城西桥上冲组,身份证号3401041979********。被执行人:周泽安,男,1980年10月8日生,住肥西县,申请执行人王荣与被执行人周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30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泽安所有位于合肥市定远路橘郡万绿园四期3幢404室(产权证号:合产3352**)。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解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