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一臣诉霍彦青、于淑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臣,霍彦青,于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2694号原告:刘一臣,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霍彦青,男,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于淑兰,女,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刘一臣与被告霍彦青、于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一臣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万元,原告刘一臣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一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一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返还原告刘一臣4695元,剩余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一臣负担。审 判 长 黄庆宇人民陪审员 郭思彤人民陪审员 陈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