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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3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利元实业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博宇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利元实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博宇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3523号原告:马鞍山利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何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维平,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博宇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负责人:郭庆,该公司经理。原告马鞍山利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博宇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利元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利元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利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7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利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