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3执3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多杰太等人与马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多杰太,才太本,多结扎西,尕藏才让,华本加,更太加,周太,项旦加,索南卡,木托,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523执364-1号申请执行人:多杰太,男,藏族,牧民。申请执行人:才太本,男,藏族,牧民。申请执行人:多结扎西,男,藏族,牧民。申请执行人:尕藏才让,男,藏族,牧民。申请执行人:华本加,男,藏族,牧民。申请执行人:更太加,男,藏族,牧民。申请执行人:周太,男,藏族,牧民。申请执行人:项旦加,男,藏族,牧民。申请执行人:索南卡,男,藏族,牧民。申请执行人:木托,男,藏族,牧民。被执行人:马云,男,回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青2523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马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云交付案款197936.4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869元,但至今被执行人马云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云在中国银行西宁市南山路支行处开立的账户105003920065CNY0,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成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冶成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