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恒义与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义,陈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2702号原告:张恒义,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告:陈辉,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原告张恒义与被告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张恒义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张恒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恒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恒义负担。审 判 员 陈勇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郭茹洁书 记 员 姚晓莹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