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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范永辉与大庆市奇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债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永辉,大庆市奇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1410号申请执行人范永辉。被执行人大庆市奇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14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805900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王洪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景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