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5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聂宗元与何光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宗元,何光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5521号原告:聂宗元,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被告:何光荣,男,汉族,住恩施市。原告聂宗元与被告何光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聂宗元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宗元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宗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聂宗元负担。审判员 陈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