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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5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聂宗元与何光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宗元,何光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5521号原告:聂宗元,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被告:何光荣,男,汉族,住恩施市。原告聂宗元与被告何光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聂宗元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宗元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宗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聂宗元负担。审判员  陈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