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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3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潘振峰与吴忠敏、河南浦康投资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振峰,吴忠敏,河南浦康投资担保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808号原告潘振峰,女,汉族,1949年7月17日生,现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吴忠敏,男,汉族,1970年11月10日生,现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河南浦康投资担保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八一路名门华府小区门面*楼。法定代表人白华勇,男,汉族,成年。原告潘振峰与被告吴忠敏、河南浦康投资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吴忠敏的详细地址。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要有明确的住所地,本案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详细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振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潘振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楠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人民陪审员  尚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妍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