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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XX俊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222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XX俊,男,1966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上诉人XX俊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160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XX俊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责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起诉人XX明、朱秀兰、朱凤兰、XX喜之间系兄弟姐妹关系。系争公房上海市松江区XX路XX弄XX号XX室系2008年经松江区中山街道建设委员会拆除重建后另行分配所得。原公屋的承租人系上诉人父亲朱某,后朱某于2010年病故。现新分配公房系上诉人一人居住,上诉人多次要求物业公司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物业公司一直以上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协商一致为由不肯指定新的承租人。上诉人认为,被起诉人已严重影响到上诉人行使有关公房同住人的权利,故起诉。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房租赁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享有自主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公有房屋的原承租人死亡后,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或管理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确定新的承租人。现上诉人在尚未被指定为系争公房承租人的情况下,向法院请求确认被起诉人对涉案房屋没有居住权,没有依据。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