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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执4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锦萍与被执行人锦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萍,锦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4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锦萍,女,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锦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蒋忠山,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锦萍与被执行人锦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0702民初6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律力。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锦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太凌西大街XX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同时轮候查封锦州市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三人锦州阀门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及锦州市古塔区XX号土地使用权,因以上标的物均属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同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现申请人李锦萍书面申请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李锦萍的申请附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如发现执行人锦州市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李锦萍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0702民初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万平人民陪审员  卞 涛人民陪审员  何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