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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睿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睿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02刑初118号公诉机关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睿,男,出生于1985年9月5日,汉族,出生地辽宁省丹东市,大学文化,无职业。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辩护人高岩峰,辽宁若均律师事务所律师。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以丹元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睿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征中、代理检查员董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睿及其辩护人高岩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睿的前妻刘某某系被害人邹某甲、邹某乙的外甥女。2012年至2013年,郭睿虚构了其父亲在人防办负责楼盘用地审核,可以从房地产开发公司低价购买房屋的事实,骗取邹某甲、邹某乙的信任,先后多次以购买房屋、门市、交房产税等名义骗取邹某甲人民币三百四十三万七千八百六十元,骗取邹某乙人民币三百五十五万九千元。后经两名被害人索要,郭睿归还邹某甲人民币一百二十八万元,归还邹某乙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余赃款被其挥霍。2017年2月20日,邹某甲、邹某乙报案,公安人员于当日在郭睿位于丹东市元宝区通江街5号xxx室的家中将其抓获。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郭睿的供述,被害人邹某甲、邹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查询情况,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购房款项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郭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睿当庭自愿认罪,且无前科劣迹,望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郭睿虚构其父亲在人防办负责楼盘用地的审核工作,可以从房地产开发公司低价购买房屋的事实,并用假房照取得其妻子刘某某的姨邹某甲、邹某乙的信任,先后多次以购买住宅房、门市房及交房产税等名义骗取邹某甲人民币三百四十三万七千八百六十元,骗取邹某乙人民币三百五十五万九千元。后经两名被害人索要,郭睿归还邹某甲人民币一百二十八万元,归还邹某乙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余赃款被其挥霍。2017年2月20日,邹某甲、邹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人员于当日在郭睿位于丹东市元宝区通江街5号501室的家中将其抓获,并将赃物貂皮大衣一件及手提包两个予以扣押。综上,被告人郭睿共诈骗人民币五百五十一万六千八百六十元。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邹某甲陈述,2012年上半年,郭睿说他父亲在人防办工作,有很多房子要便宜卖。她一共将三百四十三万七千八百六十元分十次给了郭睿用于买房。期间,郭睿给了她四本房产证。在多次索要房款的情况下,郭睿归还了一百二十八万元,之后一直到2017年1月,郭睿总是找借口推脱,就报案了。2、被害人邹某乙陈述,2012年7、8月份,郭睿说他父亲在人防办工作,负责给开发商盖章,开发商给的房子可以便宜点卖。郭睿骗她三百五十五万九千元,还了二十万元。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她和郭睿于2014年离婚。2012年至2013年,郭睿以做生意赚钱为由给过她现金,郭睿购买过汽车手表、包、貂皮大衣等奢侈品。4、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在人防办指挥通信科担任科长职务,2016年退休。他手中没有门市房,也不负责审批地皮。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郭睿与她处对象,给她买东西花费七十万元左右,其中包括被扣押的貂皮大衣及手提包。6、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查询情况、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证实编号尾号为0512、0987、1475、0154的所有权证无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房照系伪造。7、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郭睿对伪造的房产证明进行指认的情况。8、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王某某处扣押貂皮大衣一件及手提包两个手提包。9、购房款项明细清单,证实邹某甲自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因购买房屋共向郭睿交付三百四十三万七千八百六十元,已归还一百二十八万元。邹某乙自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因购买房屋共向郭睿交付三百五十五万九千元,已归还二十万元。10、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郭睿所得部分赃款的去向。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郭睿的身份情况。12、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2017年2月20日,被害人邹某甲、邹某乙报案后,公安人员于当日在被告人郭睿位于丹东市元宝区通江街5号xxx室的家中将其抓获。13、被告人郭睿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睿当庭自愿认罪,且无前科劣迹,望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郭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郭睿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31年6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郭睿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五十一万六千八百六十元,依法予以退赔;违法所得赃物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颖人民陪审员  肇露露人民陪审员  宋 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