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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广西百色市华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苏玉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百色市华顺达商贸有限公司,苏玉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2413号原告:广西百色市华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一路29号金都市场一楼商铺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凡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梅,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云,女,广西百色市华顺达商贸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告:苏玉美,女,成年,原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现住址不详。原告广西百色市华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玉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广西百色市华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百色市华顺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百色市华顺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百色市华顺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农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嘉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