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俊与陈鹏、闫雷、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陈鹏,闫雷,杨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877号原告:张俊,男,1975年9月1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陈鹏,男,1983年9月1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闫雷,男,1983年4月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杨超。男,1983年11月29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诉被告陈鹏、闫雷、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剩余15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张俊。审 判 长 胡 萌人民陪审员 杨 玉 玲人民陪审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宇祺(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