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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川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川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81刑初102号公诉机关华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川,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华蓥市。2001年2月27日因盗窃罪被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2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05年9月28日因盗窃罪被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07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08年1月2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9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于2015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4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7月18日被华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安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3日17时39分至18时17分,华蓥市公安局民警持搜查证依法对被告人周川居住的房间进行搜查,搜查出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两包,吸毒工具一套。经华蓥市计量测试所检测,三包毒品疑似物净重为29.9147克。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灰色固体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从晶体状物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周川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川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川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川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零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搜查证,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尿检报告,提取笔录,检测报告,鉴定文书,被告人周川的供述及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本院(2012)华蓥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川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0.0237克,甲基苯丙胺19.891克,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川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后又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川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0.0237克,甲基苯丙胺19.891克,以及吸毒工具1套,予以没收。三、扣押的作案工具金色OPPOR7手机1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东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小勇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