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恢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绍兴上虞名家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604执恢1402号绍兴上虞名家建材有限公司、绍兴艺舜木业研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绍兴上虞名家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艺舜木业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6)浙0604民初608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7)浙0604执恢1402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结案通知书一份受送达人绍兴上虞名家建材有限公司送达地址上虞区石狮商贸城建材馆C1079号1390585****;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陈建林送达人:陈建林、朱程程注:(1)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7)浙0604执恢1402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结案通知书一份受送达人绍兴艺舜木业研发有限公司送达地址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工业园区1358739****;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陈建林送达人:陈建林、朱程程注:(1)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