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司惩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学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学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豫0225司惩727号被罚款人:李学赞,男,1967年8月14日生。本院在执行(2017)豫0225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学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李学赞拒不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李学赞罚款3000元,限于2017年11月1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炳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