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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郑惠君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惠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73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惠君(化名黄瑜、黄艳),女,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职高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惠君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沪0115刑初14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郑惠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被告人郑惠君犯罪所得发还本案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郑惠君继续退赔。原审被告人郑惠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惠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郑惠君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惠君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强审判员 于书生审判员 胡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聪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