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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4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彩侠与马光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侠,马光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4100号原告:王彩侠,女,1948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孟浩,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马光辉,男,1976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中路21号御林雅苑小区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850849019X(1—1)负责人:唐扬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宁,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侠与被告马光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与本院审理的(2017)皖1323民初410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是由同一起事故引的,现本案审理需待(2017)皖1323民初4099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蒋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