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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8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邵线玲、武全修等与武德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线玲,武全修,陈爱真,武德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商丘市万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067号原告:邵线玲,女,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武全修,男,汉族,1936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陈爱真,女,汉族,1936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武德亚,男,汉族,1982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负责人刘国常,职务,总经理。被告:商丘市万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线玲、武全修、陈爱真与被告武德亚、商丘市万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邵线玲、武全修、陈爱真在领取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时间内仍未交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泳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