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执6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包裕红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623号之三被执行人包裕红,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包裕红罚金刑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收取罚金5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采取强制措施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85.66元后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亨审 判 员 彭跃英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九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