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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执6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龙、杨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杨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02执6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龙,男,1989年6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县人,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海霞,男,1972年4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402民初240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王龙申请执行杨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海霞承诺自愿每月从其工资里面扣划人民币2000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王龙的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11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杨海霞的工资收入款中提取人民币2000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王龙的借款人民币48684元(本金及利息人民币44800元、迟延履行利息人民币2912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72元,共计人民币48684元),直至扣清人民币48684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达猛审判员  王 辉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健欣 来自: